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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為審議教師權益相關事項,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特設立「大同大學體育室教評會(以下簡稱本室教評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室教評會初審下列事項:
1、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2、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3、 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之審查。
4、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5、 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6、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 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7、 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8、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9、 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院級教評會審議。
第3條 本室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含)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室務會議推舉,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4條 本室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6條 本室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內容、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7條 本室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室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8條 本室教評會委員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
第9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室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本室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11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審議後,送請院教評核備、校教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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