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術倫理規範
一、本校為維持研究的誠信價值、提升研究品質及建立良好學術信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聲明」之規範,特訂定「大同大學學術倫理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校專兼任教師及研究員、在學學生及參與研究計畫之專兼任助理等,統稱為研究人員。
三、 研究人員應遵守下列學術倫理自律:
(一) 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二) 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三) 研究人員有義務妥善保存其研究紀錄備查,並謹慎管理研究成果之著作權與擁有權之歸屬,以確保研究資料及成果於再次利用時之正確性與正當性。
(四)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五) 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始得列名。學術論文與著作為學術研究者之研究成果,論文之作者排名順序應依據各作者實質貢獻程度,或依約定。無實質貢獻者不應掛名為作者。如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六) 避免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七) 避免一稿多投。
(八) 遵守利益迴避準則: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漏或用於自身之研究。研究人員應據實揭露所有潛在可能損及其計畫或審查可信性之相關資訊。
四、 學術倫理之修習責任:
(一) 教師評鑑、升等、申請獎勵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教育部之「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原則,如無法查得者,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二) 為推行學術倫理的教育與培訓,研究人員均應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取得修課證明。本校另訂有「大同大學教師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及
「大同大學學生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規定」。
(三) 首次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究發展處備查。除了鼓勵研究人員主動參與相關研習外,亦可善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資源,以精進學術研究倫理方面之知能,並傳承予新進研究人員,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五、 違反學術倫理之管理機制:
(一)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個人或各單位得以電子郵件、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向研究發展處檢舉。研究發展處受理檢舉,應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檢舉人依法保密與保護。
(二)檢舉人檢舉時應檢具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具體對象、內容及證據資料,即可依相關規定進入處理程序。若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學術倫理內容明確且充分舉證者,得比照具名檢舉程序辦理。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時,將依據「大同大學教職員生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或「大同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理。案件經專案調查小組作成處分建議者,視情節輕重經決議後公開相關資訊。對於檢舉人無謂之濫行檢舉,專案調查小組得提請相關委員會另為懲處之處置;濫行檢舉情節重大且致生影響校園和諧者,得經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檢舉人之姓名。
六、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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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術倫理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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