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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97.03.14工程學院教評鑑起草委員會審議通過
97.03.27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01.25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0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9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工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凡本院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每滿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教授及副教授在本校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則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鑑。年資(評鑑週期)之計算,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不包括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借調期間。女性教師於評鑑期限(週期)中懷孕生產者,每次得延長一年。
新進教師前兩年每年撰寫工作績效自述表,任教滿三年起應接受評 鑑。

第 三 條 本院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講座或國家講座者。
三. 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者。
四. 教授年滿六十歲且在本校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第 四 條 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不在校內致未能接受評鑑者,俟返校服務後辦理。

第 五 條 通過升等教師,視為通過一次評鑑。

第 六 條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 七 條 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四項,教師得自訂每一項之權重,評鑑期間未兼行政主管或兼任行政主管未滿一年之教師,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10%~30%,輔導10%~30%;評鑑期間兼任行政主管一年以上之教師,可調整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20%~40%,研究20%~40%,服務30%~50%,輔導10%~30%。各項分配分數如「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四項合計應為100%。每項總分100分,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者為符合標準。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負責該學年度本院內應受評鑑之評鑑工作。

第 九 條 本院受評教師須於院級教評會開會審查前兩週備妥相關資料,並填寫自評表送各系;各系教評會須就各教師自評表確實查核,查核無誤後送院級教評會審查。各系應協助教師收集每學年相關資料並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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