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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大學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1140814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整合與強化教學與學習資源,提供教師與學生優質的教學與學習服務,以提升教師教學知能與學生學習效能,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設置「大同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大同大學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視業務需要,得置博士後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兩個功能性分組,各組職掌如下: 
一、	教學創新組:辦理教師教學與學習效能之各項活動,研擬教學精進方案,協調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推動教學發展與改進方案,統籌全校型教學創新計畫之推動,規劃其他有關教學改進事項。 
二、	大同大學善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辦公室(USR推動辦公室):統籌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推動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永續化發展,協助其他與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相關事項。 
第四條 	為落實教學品質提升之策略規劃與計畫推動,本中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校性教學提升規劃暨管考會議,由教務長擔任主席,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書資訊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外語教育中心主任、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主任與本中心主任為委員,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代表出席。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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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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