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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不法侵害處理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大同大學不法侵害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於本校工作之教師、編制內職員、約聘人員、案約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
三、 本要點所稱不法侵害,係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肢體、心理、語言、或跟蹤騷擾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身心壓力。
四、 依本要點處理職場不法侵害案件並設立職場不法侵害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 本委員會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並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得經校長同意後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參與。行政業務由人事室負責辦理。
(二)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如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四)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五、 職場不法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 申訴資料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二) 申訴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1、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2、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5、 申訴書內容如有一方身分為學生且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即送性平會調查審議。
6、 職場不法侵害案件者,應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不法侵害案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六、 職場不法侵害案件申訴人於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七、 本委員會處理程序如下:
(一) 獲悉職場不法侵害案件時,應於30日內由召集人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決定之。
(二) 確定受理後,由召集人於10日內指派1至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專案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三) 專案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委員會評議。
(四)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 專案調查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1、 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2、 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3、 另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六) 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3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 職場不法侵害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 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
(二) 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 申訴人非職場不法侵害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 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 對不屬職場不法侵害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六)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七) 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
九、 參與處理職場不法侵害案件之相關人員,對於處理申訴案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 為提供員工免受職場不法侵害之工作及服務環境,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如下:
電子信箱:person@gm.ttu.edu.tw
人事室:(02)21822928。
十一、 參與職場不法侵害案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 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 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調查、評議人員有前列各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二、 職場不法侵害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三、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協助引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 對於職場不法侵害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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