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工程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系教師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辦理審查;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工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及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採公開徵求方式。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第四條 本系新聘教師之聘任等級,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由系教評會進行審查,通過審查之申請人,需至本系面試,經系教評會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第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代表著作形式分為「學術研究型」、「教學研究型」、「技術應用型」。
第六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必須通過本校教師評鑑,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者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始可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校方規定之期限內召開評審會議,辦理教師升等初審事宜。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依規定就各申請人個別評分,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為通過,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審查。升等助理教授,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評比,惟若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議決,遴聘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教授評比之。申請人若為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時,應迴避其升等之審議。
第八條 申請以學術研究型者,以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論文,其中至少二篇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三篇SCI所收錄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第九條 申請以教學研究型者,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二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三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五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5. 上述之「教學研究著作」其形式可如下:
(1)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教育或教學相關之專書
(2)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得公開及利用之期刊)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3) 於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出版(含以光碟發行)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4) 符合與開授學科、教學場域有關,並有助學生學習成效之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第十條 申請以技術應用型者,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二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 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B) 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一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三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 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4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150萬元)以上。
(B) 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二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3. 副教授升等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五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 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6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B) 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三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2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為避免著作外審結果影響評審之客觀性,升等申請人應檢附外審委員迴避名單,迴避範圍包括與升等申請人間具有三親等血親或姻親、論文指導教授、五年內曾有合作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審之客觀性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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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_工程學院通過1121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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