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五、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六、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之決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本系教評會必要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其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_工程學院通過112102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