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112學年度起適用)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97.03.14工程學院教評鑑起草委員會審議通過
97.03.27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01.25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0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1.09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1.04工程學院院評會議修訂通過
112.01.05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工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凡本院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每滿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新進教師前三年及專案教師須每年接受評鑑,教授及副教授在本校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則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鑑。年資(評鑑週期)之計算,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不包括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借調或擔任校內二級主管以上的期間。女性教師於評鑑期限(週期)中懷孕生產者,每次得延長一年。
第 三 條 本院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講座或國家講座者。
三. 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者或曾擔任本校校長一年以上者。
四. 年滿六十歲且在本校教授年資達十五年以上者。
第 四 條 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不在校內致未能接受評鑑者,俟返校服務後辦理。
第 五 條 通過升等教師,視為通過一次評鑑。
第 六 條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七條 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依下列範圍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四項合計應為100%。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10%~30%,輔導10%~30%。每項總分100分(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教學項目總分達70分以上且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達到標準。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負責該學年度本院內應受評鑑之評鑑工作。
第 九 條 本院受評教師須於院級教評會開會審查前兩週備妥相關資料,並填寫自評表送各系;各系教評會須就各教師自評表確實查核,查核無誤後送院級教評會審查。各系應協助教師收集每學年相關資料並統計。
第 十 條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再評鑑通過之學期為止,施予下列停權措施:
一、校內不得超授鐘點。
二、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三、不予晉支薪俸。
四、減發或停發年終獎金。
五. 停止補助國內外研討會之差旅費。
第十一 條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由本院給予合理之輔導,一年後給予第一次再評鑑,仍未通過者,ㄧ年後給予第二次再評鑑;第二次再評鑑仍未達標準之教師,經本校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二條 院教評會審議教師評鑑案時,應有應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委員中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四條 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除比照其他各級教師接受本辦法之評鑑外,必須在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其起算日期現任者為本辦法最初公佈日,新聘者為到職日。未在上述期限內升等者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施予各款相關停權處分且不得因評鑑通過而免於升等的要求,但女性教師於評鑑週期中懷孕生產者期限每次得延長兩年。
第十五條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在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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