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112學年度起適用)

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代表設置辦法

96年9月12日96學年度第一次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年7月6日98學年度第二學期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月5日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工程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章第三章〝會議及委員會細則〞,設立本院院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發展計畫及教學研究。由院長、副院長、各系所(班)主任、副主任為當然委員及本學院教師代表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行政同仁、學生代表參加。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除當然代表外,教師代表由各系推選3位專任(案)教師參加。任期為1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ㄧ次。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任何與本院發展及教學研究相關之議案時。必須出席代表過半數之通過。重大議案則以邀請全院教師及相關人員參加院務會議為原則。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無法出席時,可由同系其他教師代理出席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112學年度起適用).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