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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12學年度起適用)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0 年 7 月 19 日 8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0 年 7 月 24 日 8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級教評會修正通過
96 年 9 月 12 日 96 學年度第一次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7 年 3 月 27 日 96 學年度第四次工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4 月 10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9 年 1 月 25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工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 1月 04 日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5次工程學院院評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 1月 05 日11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工程學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院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有關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
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法定期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十、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 三 條 本院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七至十三人組成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院長及各系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
席。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各系至少有一代表),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
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
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 四 條 本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院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
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
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
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 六 條 本院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
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本院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院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二
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由該委員原推薦單位遴選補足。本院教評會委員於審
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應自

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本
院教評會委員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本院教評 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若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本院教評 會人數下限時,本院教評會應在申請升等提出時立即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 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 協助審查。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校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院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校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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