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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112學年度起適用)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90年7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90年7月19日校教評會通過
97年1月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1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3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06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1月04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2年01月05日院務評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及「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執行之,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各系所級教評會)初審,並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審議。
第 三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院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 四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五 條 本院新聘教師應由各系(所)主管填具擬聘人員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級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本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新聘教師作業時程依「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辦理。
第 六 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
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七 條 本院教師升等,將代表著作形式分為「學術研究型」、「教學研究型」、「技術應用型」等三類型如下:
(一) 學術研究型:以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為主體。學術研究型審查條件及基準另訂之。
(二) 教學研究型:以教學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教學研究型審查條件及基準另訂之。
(三) 技術應用型:以輔導創新事業代表成果與技術應用成果報告,或產學計畫技術代表成果與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為主體。技術應用型審查條件及基準另訂之。
第 八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教學、服務、輔導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且教學 及服務兩項成績均達75分以上者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 定基準。
第 九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等級,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及相關法 令分別審定。
第 十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 法」、「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 十一 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院教師申請改聘時,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及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本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級教評會審議,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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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學術研究型審查條件及基準(112學年度起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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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教學研究型審查條件及基準(112學年度起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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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技術應用型審查條件及基準(112學年度起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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