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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登記審查要點

一、 本校基於學用合一教育目的、鼓勵校內師生創新創業,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及本校「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創業團隊申請進駐辦理公司登記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創業團隊,限依照「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規範成立之新創事業團隊,且團隊成員至少一位為本校師生,或畢業五年內校友。
三、 創業團隊申請以本校場域辦理公司登記,除應依「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檢附相關審查文件外,另須提供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及約定切結書,載明配合學校場域使用規定、登記變更揭露義務、遵守相關審查及處理機制等事項。
四、 本校審查內容,除依「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所訂衍生新創事業之適切性、效益性、可行性之外。另包含申請資格、公司設立登記之目的、登記期程、營業項目、資本額、股東結構、設立登記對提升學校教學研究之關聯性及效益、未來產學合作規劃等。
五、 經本校審查通過,並經教育部核定通過後,始得以本校地址依核定場域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並應於核定通過後,六個月內完成衍生新創事業之設立。
六、 已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於本校場域之公司,應每半年接受考評至少一次。如考評不及格者,本校得終止合約,並限期一個月內遷離學校及變更公司所在地登記。
七、 本校場域提供創業團隊辦理公司登記,期限以三年為原則,並得延長至多二年。延長申請須於屆滿期限二個月前提出,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得予延長。
八、 本要點所提申請資料、檢附文件,依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公告之格式辦理。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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