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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升營運績效,依「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四、執行其他經本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之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及各一級行政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遴聘專家委員,由校長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必要時得設功能性任務小組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交付事宜。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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