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依本校教師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系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 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 三 條 本系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專任教授、副教授人數不足以組織本系教評會時,得聘請專長類似之其他單位教授、副教授擔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 四 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 六 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本系教評會必要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 八 條 本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未通過事項,不再送院級校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所屬系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本系聘任暨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校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化工生技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_1081021.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