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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授延長服務申請要點

1、 本校因應校務發展規劃,並參照「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6條及教育部頒佈相關法規(私立學校法57條、大學評鑑辦法9、10),特訂定「大同大學教授延長服務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教授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依規定得予延長服務至該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3、 已達退休年齡之教授,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符合第4點規定條件,且經由本校聘任單位衡酌當事人健康狀況、教學成績、教學需要及所授課程之專門性,且最近一次教師評鑑無未通過情事,主動檢討辦理,至遲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主動推薦,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再次延長服務之聘任程序亦同。但經校長推薦者不在此限。
4、 申請延長服務之教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特殊條件之一,並提供相關資料供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准予辦理延長服務:
(一) 基本條件:
(1) 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 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 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
(4) 於辦理延長服務時具教授資歷三年以上者。
(二) 特殊條件:
(1)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 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3) 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或曾獲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者。
(4) 最近三年內學術論著發表於AHCI、SSCI、TSSCI、SCI、EI、THCI等國際索引資料庫收錄之學術性期刊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收錄之優良期刊,發表三篇以上並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5) 最近五年內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三件以上者。
(6) 教授藝能科目者最近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7) 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8) 最近三年內以本校名義主持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五佰萬元以上且研究成果具有實際績效者。
5、 教授延長服務期間得兼任行政職務。
6、 教授延長服務期間不得超支鐘點,屆齡六十五歲當學期除外。
7、 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一次只得延長一年,第一次辦理延長服務時,均得延長至屆滿之學年終了為止;第二次以後延長服務案件得配合學校聘期辦理;最後一次服務期限教授至多得延長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為止。
8、 校長於任期屆滿而獲董事會續聘者,不受第四點特殊條件之限制,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9、 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者,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應中止其延長服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前已辦理退休者,依規定辦理離職。
10、 延長服務案件,應於教授屆齡退休前三個月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轉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核備。
11、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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