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於專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校在職之專任教師、繼續在校內從事研究之講座教授及退休榮譽教授。講座教授或榮譽教授申請獎勵之期刊,須有本校在職專任教師為共同作者。
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包含教育部補助經費與校內自有經費。講座教授及退休榮譽教授僅能申請獎勵,且限以校內自有經費支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學術期刊係指收錄於:
第一等: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第二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一級期刊。
第三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二級期刊。
第四等:TCI-HSS(國家圖書館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Scopus資料庫、EI(Engineering Index含Compendex)、ESCI( Emerging Sources Citation Index)。
第五條 辦理徵件期間,申請人須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論文並完成校內資料登錄,並主動提供期刊所屬類別、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或相關領域排名等佐證資料,由研究發展處審核後簽請校長核定獎勵。
第六條 論文發表獎勵:
一、限收錄於第一等至第四等期刊之論文。
二、申請人每年度獲獎勵經費,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
三、同一篇論文有多位作者共同發表,依附註「作者序數百分比對照表」,及「作者序數認定規則」計算實際可獲獎金額。各類期刊論文獎勵原則如下:
(一)第一等:每篇3萬元。如期刊於所屬領域排名10%以內,增加獎勵2萬元;25%以內,增加獎勵1萬元;50%以內,增加獎勵5,000元。
(二)第二等:每篇2萬元。
(三)第三等:每篇1萬元。
(四)第四等:每篇3,000元。
附註:「作者序數百分比對照表」(詳見附檔)
「作者序數認定規則」:
1.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視為第一作者,如原記載為第一作者但非通訊作者,須退為第二位,其餘類推,以下各點依重新調整後之作者序判定。若有兩位以上通訊作者,以排名於前位之通訊作者為該論文之唯一通訊作者,其餘視為一般作者。
2. 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後之本校教師,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其他身份作者均不計算。
3. 申請者非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前之本校教師及非具申請資格作者,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
4.申請者非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後之本校教師,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列名於申請者後之非具申請資格作者,不論人數均以1名作者數計算。非具申請資格但具本校學生身份作者(於論文內容可查證有刊登本校校名),不論人數均不列入作者數計算。
第七條 論文刊登補助:
一、限收錄於第一等、第二等期刊之論文。
二、申請人每年度獲補助經費,總金額以新台幣6萬元為上限。
三、每篇論文限補助1次,應檢附資料包括:
(一)投稿之學術論文、或期刊接受刊登信函。
(二)刊登收據、金融機構實付台幣金額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如以他人信用卡代為支付,申請人須於憑證處親簽並說明代付原因。
第八條 論文須以本校校名發表,使用之國家名稱不得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Taiwan, China 或China Taiwan)」、「中國台北(Taipei, China或China Taipei)」等貶抑國家地位之名稱。
第九條 獲獎勵及補助之論文著作如涉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若確認違反學術倫理須繳回所領取之獎勵及補助金額。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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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及補助辦法_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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