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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教師於專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職之專任教師、本校講座教授及退休榮譽教授繼續在校內從事研究者。
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包含教育部補助經費、校內自有經費。講座教授、退休榮譽教授之
獎勵限以校內自有經費支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學術期刊係指收錄於:
第一等: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第二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一級期刊。
第三等:T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THCI(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所列二級期刊。
第四等:TCI-HSS(國家圖書館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Scopus資料庫、EI(Engineering Index含Compendex)。
第五條 申請人須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論文並完成校內資料登錄,並主動提供期刊所屬類別、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或相關領域排名等佐證資料,由研究發展處審核後簽請校長核定獎勵。
第六條 申請人每一年度獲得本獎勵經費,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同一篇論文有多位作者共同發表,應參考附表作者序數百分比,及作者序數認定原則計算實際可獲獎金額。各類期刊論文獎勵原則如下:
(一) 第一等:每篇3萬元。
如期刊於所屬領域排名10%以內,增加獎勵2萬元;25%以內,增加獎勵1萬元;50%以內,增加獎勵5,000元。
(二) 第二等:每篇2萬元。
(三) 第三等:每篇1萬元。
(四) 第四等:每篇3,000元。
(五) 每一年度第一篇申請時,加發可獲獎勵之20%。
(六) 申請年度前三年內未有期刊論文發表,第一次申請時加發可獲獎勵之50%。
(七) 跨國合作、與企業合作發表之期刊論文,加發可獲獎勵之10%。
第七條 論文須以本校校名發表,使用之國家名稱不得為「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中國台灣(Taiwan, China 或China Taiwan)」、「中國台北(Taipei, China或China Taipei)」等貶抑國家地位之名稱。
第八條 獲補助人之論文著作如涉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若確認違反學術倫理須繳回所領取之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作者序數百分比
(詳見附檔)
作者序數認定原則:
1.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視為第一作者,如原記載為第一作者但非通訊作者,須退為第二位,其餘類推,以下各點依重新調整後之作者序判定。若有兩位以上通訊作者,以排名於前位之通訊作者為該論文之唯一通訊作者,其餘視為一般作者。
2. 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後之本校教師,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其他身份作者均不計算。
3. 申請者非第一作者時,列名於申請者前之本校教師及非具申請資格作者,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列名於申請者後之本校教師,需列入作者序作者數計算;列名於申請者後之非具申請資格作者,不論人數均以1名作者數計算。非具申請資格但具本校學生身份作者(於論文作者處有刊登本校名稱或其所屬系所單位名稱),不列入作者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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