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碩士班肄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 辦法及 本校學則訂定大同大學碩士班肄業 學生 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 學生 修業一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 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原碩士班人數前三分之一內,且已修畢專業科目18 學分以上者。
二、 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研究所評定為優異並具明顯研究潛力者。
第三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此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各年級及各學期名額之分配,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第四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於 學校公告時間內 檢具以下資料,向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送 註冊組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助理 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第五條 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除非已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六條 經申請准予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之學生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得轉入回 碩士班就讀,並於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但未通過博士學位 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 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符合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第七條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逾三學期,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碩士班肄業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_1080418教務會議通過.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