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定
第一條 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博士班學生修業事項,依據「大同大學學則」及「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課業修習規定:
一、 必修課程:(1)論文12學分 (一、二年級有學分,三年級以上無學分),(2)專題討論4學分。
二、 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畢至少34學分,含論文12學分、專題討論4學分,除必修學分之外,須選修至少18學分專業課程,其中至少9學分為本所開課。
三、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須修畢至少43學分,除必修學分之外,須選修至少27學分專業課程,其中至少15學分為本所開課。
四、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逾三學期,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五、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三年內須通過資格考核,通過方式以修習3門本系研究所開設之專業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未通過者依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辦理。曾經通過資格考之學生,若經退學後重新入學,可申請免資格考試,每人僅限申請乙次。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回碩士班就讀。
第三條 畢業資格認定:
一、 提出博士學位內審資料經指導教授及所長核對合於課業修習規定者。
二、 學生畢業前須投稿並被接受三篇以上期刊論文,學生本人為學生作者中的第一作者,且三篇期刊論文中至少有兩篇發表於SCI(E)科學引文索引之期刊。提請審查時,須附已發表之論文或已接受發表之證明。
三、 通過博士論文內審口試。
四、 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第四條 內審口試規定:
一、 依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研究所博士班內審施行細則辦理。
二、 博士論文內審口試發表會須有專任教師三到五位(含指導教授)審查合格,方屬有效。若內審口試不及格,得於兩個月後舉行重考。
第五條 博士學位考試規定:
一、 獲本所博士班論文內審通過證明單,得申請舉行博士學位考試。上學期1月31日前完成,下學期7月31日前完成。
二、 聘請教育部規定有審查資格之教授五至九名成立學位考試委員會(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
三、 學位考試一週前,於校內張貼佈告。
四、 學位考試不及格,得於一年內舉行重考,但以一次為限。重考時,考試委員除本人拒絕或不能再參加外,成員不變。若逕修生學位考試不及格,由考試委員斟酌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 上述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大同大學學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交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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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定_1110627_院務會議通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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