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館際合作借書證借用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圖書資訊處為支援本校教學與研究,特設置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本館為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加強與各圖書館間合作關係,增進讀者借閱對方館藏的便利,特訂定「大同大學館際合作借書證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以促進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第二條 服務對象:大同大學教職員工及註冊學生。
第三條 借用期限:每人限一校一證、至多兩校,限期一個月,不提供續借服務。
第四條 借閱規則:
1. 可憑本人學生證/教職員工證/有照證件親臨櫃台辦理借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
2. 讀者需遵守對方館(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
3. 所借圖書,如遇借出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4. 讀者歸還館際合作借書證前必須還清向對方館所借圖書,若有逾期罰款亦須繳清。
第五條 保管與使用:借用人應善盡館際合作借書證、向對方館所借圖書保管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其損失由借用人負責。
第六條 逾期與賠償:
1. 館際合作借書證,逾期罰款為每日貳拾元,請讀者自行注意逾期日期,以免受罰。
2. 遺失館際合作借書證者,應賠償製作新證工本費貳佰元。
3. 借用人於對方館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卻置之不理時,圖書館得於借用人還清對方館圖書、罰款後,開始計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1個月。
第七條 其他注意事項:
1. 於本館因圖書逾期、逾期罰款未繳清、違規或休學等暫停借書權利情形,不得借用館際合作借書證。
2. 於合作館產生之逾期罰款不得使用本校逾期罰款折抵服務時數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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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W-A1601-106大同大學館際合作借書證借用辦法1110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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