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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評鑑結果之審
查。
二、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五、有關教師升等及評鑑結果申復事項之審議。
六、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
遣原因之認定。
七、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評議。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院級教
評會審議。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選舉本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5 至 7 人組成,副教授(含)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副教授以
上人數不足以組織本系教評會時,得聘請專長類似之其他單位教授擔任。
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
聘任、聘期、升等、延長服務及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通過。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含)以上之通過。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
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八條 系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院級教評會若認為申復
有理,則退回原教評會重新審議,原教評會重新審議仍維持升等不通過
之決議,不得再行申復。
第十條 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陳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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