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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1條 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審查教師聘任暨升等相關事項,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暨相關規定執行之,先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並經通識暨體育聯合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3條 本中心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中心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4條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需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一) 學術研究型:上一等級至今且在七年內,
1. 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80%以上任教科目的分數均在3.5分以上,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送審著作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或已接受發表),申請人必須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升等助理教授:至少二篇期刊論文(其中AHCI、THCI、SSCI、TSSCI、SCI或同等級之論文至少一篇);或論文二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2) 升等副教授:至少三篇期刊論文(其中AHCI、THCI、SSCI、TSSCI、SCI或同等級之論文至少二篇);或論文三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3) 升等教授:至少四篇期刊論文(AHCI、THCI、SSCI、TSSCI、SCI或同等級之論文至少三篇);或論文四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二) 教學研究型:上一等級至今且在七年內,
1. 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90%以上任教科目的分數均在3.5分以上,曾榮獲教學相關獎項,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代表著作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且與教學領域相關,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 升等助理教授: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教學研究著作」(如期刊、專書論文、
研討會後論文集等)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二篇以上。
(2) 升等副教授: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教學研究著作」(如期刊、專書論文、
研討會後論文集等)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三篇以上。
(3) 升等教授: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教學研究著作」(如期刊、專書論文、
學術會議後論文集等)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四篇以上。
(三) 技術應用型:上一等級至今且在七年內,,
1. 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80%以上任教科目的分數均在3.5分以上,且無任何不適任行為。
2. 研究成果:代表著作必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且與申請人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案相關,申請人必須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 升等助理教授:
I.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二篇以上;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100萬元。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究發展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300萬元,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計畫。
(2) 升等副教授:
I.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三篇以上;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200萬元。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發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400萬元,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非政府部門計畫。
(3) 升等教授:
I. 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四篇以上;且
II. 技術移轉金額達300萬元。或
擔任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案主持人(依研發處資料庫為準之科技部及非科技部計畫且編列符合本校規定管理費),平均每年至少一案,累積金額達500萬元,且至少有一件以上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計畫。

第 5條 本中心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本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通識暨體育聯合院級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 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院級、校級教評會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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