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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通識暨體育聯合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大同大學通識暨體育聯合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係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置,(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
二、遴選委員:四至六人。由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推舉校內外副教授以上教師六至八人,由召集人勾選四至六人擔任,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期一年,至次學年度新任委員產生為止,得連選連任。
第3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並置秘書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或體育室成員兼任。
第4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十、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5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外,必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選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由二分之一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討論重大事項。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7條 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8條 本辦法經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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