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學位論文專業審查規定
第一條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保碩博士班學生所提學位論文符合本系之專業領域,特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學位論文專業審查辦法」 (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為審查學生學位論文之專業性,本系成立學術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本組設置委員三人,委員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聘任之,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條
學生提送學位論文除依照本校規定之流程申請論文考試外,亦須於論文考試前依據本辦法完成審查,以確保學位論文符合本系之專業領域。
第四條
學位論文經判定與系所專業領域不符時,對學生與指導教授之處理機制:
(一)學生部分由系所撤銷其論文考試之申請。學生須於該學期之後重新提出論文考試申請,且須於本校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論文考試。
(二)該論文之指導教授應負指導不周責任,本系得對該指導教授所指導的學生人數予以限制。
第五條
若學生不服系所學術審查小組的審查結果時,可向系所提出申訴,交由系務會議審議。
第六條
檢視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相符程序如下:
口試申請截止日前須送交「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碩博士論文審查申請表」提供論文題目及摘要由學術審查小組審查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是否相符,經學術審查小組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符合者始可提出口試申請。
第七條
學生確認提出學位考試後,須由本人至博碩士學位論文系統申請學位考試,並由系統產出申請表件與「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碩博士論文審查申請表」親簽後送件至系所辦公室。
第八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繳交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否則須於修業年限內重考一次,經重考不及格者或未能如期交出論文者,應令退學。
第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處務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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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學位論文專業審查規定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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