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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大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置電機資訊學院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兼任之;置委員六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相關系(所)教師代表五至六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等組成。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增聘院外專家學者、實習機構或產業界人士擔任委員。
三、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之學生實習媒合、實習課程及計畫之執行、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及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
(二) 核備各系(所)之實習機構遴選評估、學生輔導轉介機制及學生意見反饋及申訴處理等相關事宜。
(三) 協助訂定實施細則,規範有關實習機構、成績考評、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施行。
(四) 核定院內學生學期中全職全時實習課程,並核給學分。
(五) 協調解決本院學生於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六)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五、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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