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工程學院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辦法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0 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6 日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申請資格:本校工程學院教師,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並符合「大同大學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作業要點」資格者。(僅採計計畫主持人與總(主)主持人之件數。)
第2條 申請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教師,提供審議資料的有效期間以院內公告計算日前一年內。同時不與上次申請重複納計為原則。
第3條 補助名額與額度:
1. 各系以擔任計畫主持人總計畫數之百分比做為名額分配之依據。
2. 院主管會議會依教師提出的成果決定每月每級獎勵額度。
3. 當年度國科會計畫中貢獻全院國科會計畫業務費金額百分之 20(含)
以上之教師,為本院保障推薦名額。
第4條 審查標準說明
1. 審查標準為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加總計畫件數占 20% ,N年期計畫,第一年計畫件數採計為N件,第二年為N-1件,第三年為N-2件,以此類推 (每件 15 分,總分最高 100 分)。
2. 國科會研究計畫加總金額占 80%(每新台幣 15 萬元 5 分,總分最高 100 分)。
3. 多年期計畫期間歸屬以計畫案起始日計算,件數計算依第4條第1款。
4. 研究成果(包含科技部計畫、論文/期刊發表、發明專利等等)、跨領域(包含系與系之間、各院之間)、其他成果,此部分則做為若申請教師為同分者,則做為考量的依據。
第5條 每月補助額度級數資料表,本表依當年度國科會公告資料為主。
第6條 申請獎勵措施條件之重點及執行步驟。
1. 依審查標準完成統計後,由院內主管召開會議討論獎勵級數及人數
分配。
2. 由校內主管召開會議審查確認各級獎勵名單。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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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工程學院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辦法1121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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