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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本校為鼓勵優秀之外國學生就讀,特訂定「大同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規範,並由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管道錄取之學生為原則。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不包含雙聯學位生與交換生。
三、 本要點之獎助學金內容如下說明:
(一) 學士班獎學金:
1、 就讀一年級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當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之學費50%等額之獎學金。
2、 就讀二年級者: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65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及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二年級學費30%等額之獎學金。當年度經提高編級後即入讀二年級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學費30%等額之獎學金,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3、 就讀三年級者,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65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及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三年級學費20%等額之獎學金。當年度經提高編級後即入讀三年級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學費20%等額之獎學金,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4、 就讀四年級者,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65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及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完成註冊程序即享有四年級學費10%等額之獎學金。
5、 受獎學生須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且於在學期間未辦理休、退學或其他原因致離校者,始得領取獎學金。
6、 延畢之學生不得領取。
(二)碩士班獎學金:
符合資格之學生經教務長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核予「優秀獎學金」或「入學獎學金」,兩項獎學金擇一核發,每學年獲獎名額依當年度預算核定。
1、 優秀獎學金:
(1) 學雜費與住宿費全額減免,學生個人保險費(如健保或醫療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等)不列入減免項目。
(2) 第一學年學生每學期需至少修習6學分課程。
(3) 第二學年學生須符合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可提出申請。
(4) 獲獎學年之第二學期續領資格: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
(5) 受獎學生入學當年度未完成註冊報到即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得保留。
(6) 延畢之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2、 入學獎學金:
(1) 每學期每名核發25,000元。
(2) 第一學年學生每學期需至少修習6學分課程。
(3) 第二學年學生須符合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可提出申請。
(4) 獲獎學年之第二學期續領資格: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75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
(5) 受獎學生須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且於在學期間未辦理休、退學或其他原因致離校者,始得領取獎學金。
(6) 延畢之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三) 博士班獎助學金:
符合資格之學生經教務長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核予「菁英獎助學金」或「入學獎學金」,兩項獎學金擇一核發,每學年獲獎名額依當年度預算核定。
1、 菁英獎助學金:
(1) 學雜費與住宿費全額減免,學生個人保險費(如健保或醫療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等)不列入減免項目,並由指導教授提供每學期50,000元助學金(得按月核發)。
(2) 第一學年學生每學期需至少修習6學分課程。
(3) 第二學年起學生須符合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並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一篇國際研討會論文或國際期刊論文,方可提出申請。
(4) 獲獎學年之第二學期續領資格: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
(5) 受獎學生入學當年度未完成註冊報到即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得保留。
(6) 延畢之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2、 入學獎學金:
(1) 每學期每名核發30,000元
(2) 第一學年學生每學期需至少修習6學分課程。
(3) 第二學年學生須符合上一學年度每學期平均成績皆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可提出申請。
(4) 獲獎學年之第二學期續領資格: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75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
(5) 受獎學生須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且於在學期間未辦理休、退學或其他原因致離校者,始得領取獎學金。
(6) 僅限本校在學博士班一、二年級之學生申請。
四、 已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五、 經發現以僞造或不實資料申請者,不得領取本獎學金。如已領取,須繳回已領之獎學金。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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