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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博、碩士班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 本校為鼓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博、碩士班,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大同大學博、碩士班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海外優秀僑生,其身分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港澳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於本校就學之優秀博、碩士班學生。
三、 須符合以下各項申請資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一) 經分發或考試錄取之博、碩士班僑生(不含在職專班),且具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二) 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至少修習6學分。
(三)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 補助名額:依每學期在學僑生博、碩士班人數函報教育部核配補助名額。
五、 補助金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以每生每月不低於新臺幣1萬元為原則。
六、 核發期限:上學期自8月至次年1月止;下學期2月至7月止。
七、 申請時程:每年3月及10月公告辦理,並請備妥下列申請資料,送交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境外生輔導組。
八、 申請資料:
(一) 獎學金申請書。
(二) 前1學期學業成績單。
(三) 論文指導教授或系所主任推薦函。
(四)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文件,若無則免。
九、 審查程序:本校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成立審查小組,於審查會議中依據申請人所提交之學期成績單及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綜合討論,決定核發名單及獎學金金額。
十、 受獎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終止其受獎資格:
(一) 休學、退學、轉學、喪失學生身分或開除學籍者。
(二) 行為不檢或經本校認定屬重大違失者。
十一、 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除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領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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