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
一、本校為提升專案計畫執行效益與績效,並健全專任與兼任專案計畫人員(簡稱專案計畫人員)之管理,以提升其工作效率及研究成果,並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特訂定「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專案計畫人員,除科技部計畫外,包含本校承接之專案計畫所聘專任人員(如教育部、產學案、…等)。
三、專任專案計畫人員須為全職不得兼職並依本校考勤辦法、出勤規定、…等相關規範辦理。專案計畫人員若有違反時,計畫主持人應主動通知補助單位並給予處分,本校得依相關規定停止聘任,相關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四、專任人員每月薪資標準(新台幣):(詳見附檔)
本表適用校承接之專案計畫,如其他補助機關另有規定時則依相辦法理。
五、專案計畫人員 於本校上班時間內 未經核准 擔任本校計畫兼助理、臨時工 者,如經檢舉查詢屬 實時即依本校「 職員獎懲辦法」嚴處。 (第四條 第一項四 ~六目辦理 )
六、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聘用專任行政理除所擔之外 經專案簽准者 ,得再兼任 教育部或其他機關 (含民間公司 )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每月總 額 1萬元為限。
(二) 教育部計畫兼任助理不得於同期間再擔一臨時工。
七、本校專任職員得 經專案簽准 後擔任本校計畫兼助理、臨時 工,惟不得超過二件 ,所支領兼任 報酬以每月總額 1萬元為限。
八、擔任兼助理 時所衍生相關費用,增加支出部分由各兼任計畫案負責報帳核銷。
九、本校專任職員經案簽准擔兼助理、臨時工,作間不得怠忽守敷衍塞責對自身承辦業務及交事項 無故延誤,如經檢舉查詢屬實時即依本校「 職員獎懲辦法」 (第 四條一項第四 ~六目辦理 )嚴處。
十、專案計畫人員於聘用期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皆須接受所屬主管之督導及工作指派,並遵守 性別平等教育及本校相關規定,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如違反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 並配合相關法規調查 。
十一、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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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pdf
大同大學專任職員兼職申請單_11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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