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
一、 本校為提升專案計畫執行效益與績效,並健全專任專案計畫人員(簡稱專任人員)之管理,以增進工作效率及研究成果,特訂定「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專案計畫,指本校承接之專案計畫(如教育部、國科會、產學案…等)。
三、 專任人員每月薪資標準(新台幣):(詳見附檔)
四、 校內經費所聘人員不得再擔任公部門補助與委辦案之兼任人員。
五、 執行教育部委辦計畫時,得依規定聘用現任專任人員,兼任教育部或公部門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以下簡稱兼任助理),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一萬元為限,應事先依行政程序簽准核定後始得兼任。
六、 兼任助理所衍生相關費用,由各計畫案經費自行報帳核銷。
七、 擔任本校專任人員於兼任助理期間準用本校人事相關規範辦理。如有違反時,計畫主持人應主動通知補助單位並給予處分,本校得依相關規定停止聘任,相關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八、 專任人員於聘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皆須接受所屬主管之督導及工作指派,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及本校相關規定,依法令辦理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如違反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解聘並配合相關法規調
|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執行專案計畫作業原則_1130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