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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統一教師升等外審作業及維持外審水準,爰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院級教評會應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載明每位外審委員的姓名、服務機關學校、教師等級、行政職稱、學術專長領域、聯絡地址電話、E-mail address等,並傳送一份給校級教評會。
三、資料庫的建立與更新,由院內各單位(系、所、組、教學中心)在考量各單位的重要領域、研究發展方向、可能申請升等的教師後,於每學期開始(7月底或1月底)向院級教評會提出建議。建議名單應以教授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及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並顧及公、私立學校機構間的平衡。
四、校教評會於審議、通過升等申請案之初審後,由教務長勾選或徵詢申請人所屬學院相關領域教授意見就外審委員資料庫選定、推薦外審學者專家的優先順序,即由人事室辦理外審作業,依序送六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之結果,送校教評會複審。
五、外審委員以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為原則,其教師等級不得低於送審等級,並應迴避下列人選:
(一)升等申請人之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二)與升等申請人有學術研究等密切合作關係者。
(三)與升等申請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六、所有主管、參與作業人員,均應公正謹慎,絕對不洩漏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七、所有申請升等教師全部之外審意見表正本由院或校教評會存檔,五年後銷毀。甲表影本(審查人姓名不公開)提供教評會參考,乙表(審查意見用繕打)影本提供教評會、申請人參考。
八、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檢齊相關文件,每年最遲於四月或十月向所屬學系(所、組、教學中心)提出,每年七月二十日或一月二十日前完成系教評會複審、八月十日或二月十日前完成院教評會審議並提交校教評會。
九、新聘初任講師、助理教授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審查作業,依本要點於每年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日前提交校教評會,由校教評會辦理校外審查;其他新聘初任教師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審查作業,依本要點於每年五月十五日或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院教評會審議並提交校教評會,俾便校教評會辦理校外審查。
十、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請自行迴避:本人或其配偶、前 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本人或 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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