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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技術移轉作業要點

一、 本校依「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技術移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研究成果,得列舉所需條件公開徵求辦理讓與、授權等技術移轉(以下簡稱技轉)。應徵對象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定後簽約辦理。
三、 於辦理政府機關資助研究計畫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並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四、 政府機關資助研究計畫研發成果辦理授權時如為無償使用,應符合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之要件。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等要件之一。並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審議、校長簽准始得辦理。
五、 本校辦理技術移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在考量技術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綜合效益時,得專屬授權。
六、 技術移轉給予廠商時,應以該成果作價取得價款;該移轉收益金及其產品之衍生利益金,本校所取得之上述利益金額應作為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使用。
七、 本校交付廠商之技術資料,僅提供廠商於合約有效期間作生產參考之用,本校仍保有所有權,廠商不得以此項資料再與第三者技術合作或共同經營產銷,或將資料洩漏予他人利用。
八、 技術移轉合約由本校、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所屬單位代表與接受技術移轉廠商視實際情形協議訂定之。合約未訂事項,依本要點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九、 技術移轉合約內容要點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合約依據。
(二) 技術移轉名稱、內容及範圍。
(三) 生產之項目與期限。
(四) 有關專利權與技術資料保密之規定。
(五) 接受技術移轉廠商對本校、技術發明人及其服務單位應繳付之研究成果移轉收益金及其產品衍生之利益金。
(六) 接受技術移轉廠商應提供之保證及不能履行合約或違約處理之規定。
(七) 合約之有效期限、終止、修訂及續約之規定。
(八) 其他個案所須項目。
十、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知悉或持有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之教職員工生,應負保密之責。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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