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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技術移轉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推廣研發成果對外技術移轉,依「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訂定「大同大學技術移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研究成果得公開徵求技術移轉之廠商,應徵之廠商應於限期內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定後,按本要點之規定簽約辦理技術移轉。獲核定之廠商經通知而未完成簽約或簽約後未能履行合約者,取消其移轉之資格,並對其未來參加其他技術移轉之資格酌予限制。
三、 本校辦理技術移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在考量技術利用與產業發展之綜合效益時,得專屬授權。
四、 技術移轉對象以在我國合法立案登記之公民營企業為優先,必要時本校亦得主動委託適當單位進行規劃開發。
五、 技術移轉給予廠商時,所獲得收益應作為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使用。
六、 本校交付廠商之技術資料,僅提供廠商於合約有效期間作生產參考之用,本校仍保有所有權,廠商不得以此項資料再與第三者技術合作或共同經營產銷,或將資料洩漏予他人利用。
七、 技術移轉合約由本校、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所屬單位代表與接受技術移轉廠商視實際情形協議訂定之。合約未訂事項,依本要點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八、 技術移轉合約內容要點應包括下列各項:
1.技術移轉名稱、內容、範圍及授權期限。
2.有關專利權與技術資料保密之規定。
3.接受技術移轉廠商應支付本校之研究成果移轉收益金及其產品衍生之利益金。
4.接受技術移轉廠商應提供之保證及不能履行合約或違約處理之規定。
5.合約之有效期限、終止、修訂及續約之規定。
九、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知悉或持有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之教職員工生,應負保密之責。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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