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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辦理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要點

一、 本校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及「大同大學學則」規定,訂定「大同大學辦理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分別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三類,各院、系、所、組、學位學程應訂定下列規定:
(一) 各學位中文、英文名稱。
(二) 各類學位授予要件等規定,含碩、博士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前項規定應經各系、所、組、學位學程及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三、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依據所屬院、系、所、組、學位學程特色、發展方向、課程內容、性質及所屬學術領域等訂定,並應參考教育部編印之「大學各系所(組)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
四、 各院、系、所、組、學位學程訂定各類學位授予要件時,應考量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並納入各院、系、所、組、學位學程之學位修業規定。
五、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授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教務處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
六、 本校各類學位證書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年月、授予學位名稱、核發證日期及證書字號等事項。
符合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之學位授予要件者,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
七、 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本校學則修業期滿,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授予學位,並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修讀相近學術領域課程或修讀跨領域學位學程課程,符合前項要件者,本校得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不限於學生原入學之院、系、學位學程規定。
學生修畢雙主修或輔系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者,其學位證書應加註雙主修學系或輔系名稱。
八、 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屬專業實務之碩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之。
前二、三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 藝術類:民俗技藝、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 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 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專業實務報告,係指碩士班學生之研究主題涉及實務應用者,強調研究內容的實務性,可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
前項各類之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各院、系、所、組、學位學程訂定,並納入學生修業規範。
九、 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學分及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之博士班學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認定範圍比照第八點第四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之各類之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各院、系、所、組、學位學程訂定,並納入學生修業規範。
十、 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或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
十一、 第八點第二、三項代替碩士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及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 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 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 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十二、 第九點第二項代替博士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之內容項目,比照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三、 本校已授予之學位,經審定確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予撤銷學位,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十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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