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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發成果收入分配要點

一、 本校為激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創新提昇研發成果特依「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訂定「大同大學研發成果收入分配要點」(簡稱本要點)。
二、 名詞定義:
1.創作人:參與研發成果之專利發明人、產學合作或研究計畫人員、對研發成果有實質貢獻的人員等,本要點以創作人通稱之。
2.創作人代表:由研究團隊委任之人、原專利提案之代表人、計畫案主持人,或由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認定之代表人。
3.可分配收入淨額:本校研發成果收入,扣除原申請、維護、管理、營業稅等必要成本,並扣除應提撥資助機關之部分,及辦理移轉或授權之必要費用後,為可分配之收入淨額。
三、 本校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授權或讓與、產學計畫案之先期技轉、技術移轉授權等,所獲得之現金收入金額達2萬元以上,得分配予研發成果相關創作人。惟配合整體校務發展成效提升,由學校行政單位主導與廠商簽訂之特定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經專簽核定,得不分配予創作人。
四、 本校研發成果收入之可分配收入淨額,依下列款項辦理分配:
1.因專利衍生之授權或讓與收入,依附表1辦理。
2.因公民營企業之產學合作計畫而產生之先期技術移轉金、技術授權金、相關智財衍生收益等可分配收入,依附表2辦理。
3.因政府部門資助機關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而衍生之先期技術移轉金,分配比例為科發基金20%、學校30%、創作人(計畫主持人) 50%,且不受第三點金額之限制。
4.其餘研發成果可分配收入,以附表2之比率為原則辦理。
智財收益如非一次性給付,本校得以年度為期間,核算收入淨額,再依前述各款執行分配。
五、 收入應分配予本校之部分,歸入本校推動校務發展使用。
六、 收入應分配給創作人之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入須待實際入帳後,才得進行撥發作業。
2.創作人有2位以上時,收入分配,得由其自行協議訂定。
3.單一專利技術之授權、讓與而產生之收入分配,或因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而產生之先期技轉收入分配,金額為5萬元以下,且於分配時,原提案人或計畫主持人仍為本校在職專任教師,得優先由該教師代表具領並由其全權處理創作人之分配事宜。
4.本校與其他單位共有所有權之研發成果,歸屬於其他單位之創作人,不得參與分配屬於本校之收入,但經所有創作人協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5.創作人有2位以上時,創作人之收入分配,如於本校正式通知可分配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分配協議,由研管會審訂分配比例,呈校長核定後辦理,創作人不得異議。
6.自本校正式通知創作人簽領可分配金額日起一年內,如創作人未能提供親簽收據及銀行匯款帳號等本校撥付作業必要文件,自第二年起,本校每年收取原分配金額之20%作為管理費。
7.若創作人已遭解聘、免職、停聘、不續聘、開除學籍者,或經研管會認定該創作人曾使本校遭受名譽受損者,不予分配。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收入分配有爭議案件發生時,得依研管會之議決,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 -專利衍生智財收益分配原則表
(詳見附檔)
附表2-產學合作計畫衍生智財收益分配原則表
(詳見附檔)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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