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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職涯發展,落實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三級輔導機制,依據教育部「學生輔導法」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立「大同大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兼任,主持本會會議;其餘委員組成為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國際長、圖資長與各學院推薦之教師代表各1名,學生代表則由學生事務處推薦1至3名。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簽請後經校長同意聘任。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執行秘書由諮商輔導暨職涯發展中心主管擔任,負責各項輔導行政事務之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
一、審議輔導工作計畫與成果。
二、統整校內外相關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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