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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職涯發展,落實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三級輔導機制,依據教育部「學生輔導法」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至12人,遴聘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其組織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並為召集人。
二、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推薦教師1人。
三、學生委員:由各學院推薦學生1人。
四、執行秘書:由生涯諮詢中心主任擔任。
上述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輔導工作計畫與成果。
二、統整校內外相關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於開會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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