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任者,以當年八月一日或次年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代表著作形式分為「學術研究型」、「教學研究型」或「技術應用型」。
第 四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必須通過本校教師評鑑,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者(教師服務未滿五年其教師評鑑成績依比例調整),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始可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以學術研究型者,以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其中SCI、EI至少一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其中SCI、E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五篇期刊論文、專書或發明專利(其中SCI、E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無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第 六 條 申請以教學研究型者,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二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三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 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五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5. 上述之「教學研究著作」其形式可如下:
(1)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教育或教學相關之專書
(2)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得公開及利用之期刊)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3) 於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出版(含以光碟發行)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4) 符合與開授學科、教學場域有關,並有助學生學習成效之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第 七 條 申請以技術應用型者,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1.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二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B)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一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2.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三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4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150萬元)以上。
(B)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二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3. 副教授升等教授:
(1) 五年內至少以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五篇(本)
(2) 以下(A)或(B)擇一通過:
(A)申請升等前三年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6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B)撰寫競爭型群體計畫並獲得計畫者:三年至少三件,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須排除教育部計畫)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無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2款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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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_10905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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