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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善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善盡大學社會責任,並推動教育部「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設「大同大學善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大同大學善盡大學社會責任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綜理計畫辦公室相關業務,由校長聘請副校長兼任之;辦公室設置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辦公室相關業務,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兼之。
第三條 本辦公室下設「策略組」與「執行組」,各組之組成與任務如下:
一、策略組:置組長一人,由本辦公室主任聘任之。主要任務為:1.擔任與教育部等外部機關之聯繫窗口;2.負責校內各行政單位與執行單位間之協調工作;3.統籌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之申請與結案行政作業;4.支持與輔導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永續化發展;5.其他與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相關之行政協助。
二、執行組:置組長一人,由本辦公室主任聘任之,成員包括本校各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之主持人。主要任務為:1.負責整合與協調各計畫之執行;2.管考各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
第四條 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推動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
本辦公室另設「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本辦公室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另置二名校內委員與二名校外委員,校內委員以主任秘書與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由校長敦聘學者、專家、社會賢達擔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主要任務為:審視本校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執行成效,並針對相關計畫之推動與永續化發展提供意見。本委員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學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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