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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師生優良學術倫理涵養及自律,精進學術研究品質,設立「大同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大同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定本校之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二、 審定本校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三、 審定本校之學術倫理相關法規。
四、 審定本校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指派1位副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人事主任、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推薦2名教師代表參加,任期2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校相關單位業務分工及職責如下:
一、 研究發展處:訂定本校學術倫理規範;處理研究人員 (含專兼任教師、研究員、在學學生及參與研究計畫之專兼任助理) 研究計畫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辦理學術倫理相關講座與研究人員參與研究計畫之學術倫理課程修畢資格檢覆。
二、 教務處:訂定本校教師及博、碩士班學生學術倫理教育機制;訂定及處理博、碩士班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
三、 人事室:訂定及處理教師聘任及升等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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