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實施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依據「教育部 108 年4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外國學生及僑生學習與實習參考手冊」及「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學生係指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來臺就學及其他境外學生等之學位生及交換生。
第三條 本校推動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之目的如下:
一、 瞭解職場學習情境,提昇就業競爭力。
二、 兼顧理論與實務之學習,培養解決問題之能力。
第四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必須於學生實習前,完成簽訂三方實習合約書(範本如附件),並將影本送交教務處留存。
第五條 本校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應依專業知識與技術領域規劃實習內容,並得開設於學期中或暑期,實習學分之承認以 1 學分實習 54小時以上為原則,至多80 小時。計算方式與必選修相關規定由各院系所自行訂定辦法。
第六條 本校境外學生學期中校外實習課程應自大二起始得安排,非暑期實習方式1 週至少在校上課 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每週不得超過 5 天。
第七條 本校境外學生前往校外實習前,各相關負責之教學單位應確認已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第八條 本校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之輔導實施、成績考核與登錄及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悉依「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對港澳生與陸生有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專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