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
一、 為使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活動,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時,所載作者所屬國家名稱列名處理有所依循,訂定「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以下稱為本原則。
二、 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時,所載之作者所屬國家名稱應遵循教育部、外交部及科技部等部會來函,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1、 為維護國家主權,作者之單位國家名稱必須使用Taiwan 或R.O.C.,如列China或Taiwan, China,則相關政府單位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2、 於中國大陸地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除我正式國名外,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可採雙方均不列載國名,即只列載城市名,兩岸均同;但若對岸堅持如Beijing 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Taipei 後加Taiwan 或R.O.C.,另仍須沿用我習慣拼字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 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 及Gaoxiong 等。
三、 基於學術自由並依國際學術期刊之共識,期刊編輯如未徵得作者同意,不能任意更改論文內容,包括作者地址。教師若遭遇不當干預或發現所投稿件遭擅自修改相關資料時,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期刊或主辦單位更正,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1、 主動通報。
(1)通報校內主管,管道如下:論文作者→研發處→秘書室→校長
(2)論文載有研究計畫編號或補助單位者,應另通報補助單位,例如:科技部。
2、 積極要求期刊更正。
(1)論文作者應積極主動去函要求期刊更正訛誤。
(2)如期刊未能更正,論文作者須再次回報校內主管,由校方正式去函要求更正,或通報駐外單位、教育部等請求協助處理。
3、 持續追蹤回報。
(1)論文作者應隨時上網檢閱論文內容並掌握網路更新訊息。
(2)論文作者應與相關承辦人員保持密切聯繫,並即時提供最新狀況。
四、 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作者國家名稱,經發現或遭檢舉不符本原則規定者,該論文著作或成果無法用於本校求職、升等、計畫申請、獎勵補助申請與評鑑績效採計等。
五、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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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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