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

一、 為使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活動,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時,所載作者所屬國家名稱列名處理有所依循,訂定「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以下稱為本原則。
二、 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時,所載之作者所屬國家名稱應遵循教育部、外交部及科技部等部會來函,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1、 為維護國家主權,作者之單位國家名稱必須使用Taiwan 或R.O.C.,如列China或Taiwan, China,則相關政府單位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2、 於中國大陸地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除我正式國名外,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可採雙方均不列載國名,即只列載城市名,兩岸均同;但若對岸堅持如Beijing 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Taipei 後加Taiwan 或R.O.C.,另仍須沿用我習慣拼字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 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 及Gaoxiong 等。

三、 基於學術自由並依國際學術期刊之共識,期刊編輯如未徵得作者同意,不能任意更改論文內容,包括作者地址。教師若遭遇不當干預或發現所投稿件遭擅自修改相關資料時,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期刊或主辦單位更正,並依以下原則辦理:
1、 主動通報。
(1)通報校內主管,管道如下:論文作者→研發處→秘書室→校長
(2)論文載有研究計畫編號或補助單位者,應另通報補助單位,例如:科技部。
2、 積極要求期刊更正。
(1)論文作者應積極主動去函要求期刊更正訛誤。
(2)如期刊未能更正,論文作者須再次回報校內主管,由校方正式去函要求更正,或通報駐外單位、教育部等請求協助處理。
3、 持續追蹤回報。
(1)論文作者應隨時上網檢閱論文內容並掌握網路更新訊息。
(2)論文作者應與相關承辦人員保持密切聯繫,並即時提供最新狀況。
四、 本校教師於國際或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之作者國家名稱,經發現或遭檢舉不符本原則規定者,該論文著作或成果無法用於本校求職、升等、計畫申請、獎勵補助申請與評鑑績效採計等。
五、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列名處理原則.odt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