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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師,包含:
一、專任教師:本校編制內之教師、專案教師及產學專案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本校其他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
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第 三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權益及人格受到侵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四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三、正當法律程序:教師對於學生違規或不當行為之輔導與管教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對學生適度說明理由。
四、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得提出意見,教師亦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輔導措施。
第 五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適當審酌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合理
有效之輔導與管教: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 六 條 教師應依下列基本考量輔導與管教學生: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 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健康等各種輔導。前述
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八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
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九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
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 十 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時,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以制止、排除或預
防危害發生: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一條 教師知悉學生有家庭暴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
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向
生涯諮詢中心通報。
第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得轉
介本校學生事務處,由生涯諮詢中心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
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及其他適法之處置。另發現
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生涯諮詢中心,進行風險評估
及安全確保。
第十三條 教師、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及生涯諮詢中心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
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
導。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本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
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二、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三、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十五條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單位主管應予以告誡。若再有不當
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得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學生或其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訴訟或
其他司法訴訟時,本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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