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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各界捐贈,並妥善運用與管理受贈收入,特訂定「大同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或免除。
第四條 本校收受捐贈項目:
一. 學校統籌運用款
二. 弱勢學生助學金。
三. 各院、系、所務發展基金。
四. 各院、系、所清寒或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五. 其他指定受贈單位或用途之專款、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未指定使用單位及用途之捐贈應歸類為學校統籌運用款。
第五條 本校收受之捐贈,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且不得有不當利益之連結。捐贈校內特定單位特定用途,使用應依其指定用途。受贈單位非經捐贈者同意不得變更,且不得違反大學設立目的及相關法令。
第六條 受贈收入為現金時應由總務處出納組辦理入帳,現金以外之動產及不動產捐贈依本校財產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指定用途捐贈應設專帳管理。各捐款項目應由使用單位訂定使用及管理相關規定。
受贈財物之使用及管理情形應適切公告,以資公信。
第八條 學校統籌運用款之動支需經校務發展推動會議通過,各單位動支其他受贈項目,應符合相關使用及管理規定,並依循校內會計程序辦理。
第九條 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應遵循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本校相關稽核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如發現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定期追蹤直至改善為止。
第十條 對熱心捐贈者,本校另訂辦法表達致謝。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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