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本校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依據教育部頒布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大同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款支應。
三、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與戶籍。
(二) 在學且未辦理休學者(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除外)。
(三) 家庭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或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
(四)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者。
(五) 需未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四、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本學期課表。
(三) 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 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之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包括詳細記事) 。
(五) 清寒證明文件或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五、申請時間:本生活助學金每學期申請1次,於開學第一週內,檢附以上申請文件,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六、助學金補助金額及服務義務:
(一) 本校視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核定生活助學金名額,並依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二) 審核通過者核發每生每月新台幣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核發期程為第一學期自9月至12月,第二學期自3月至6月。
(三) 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8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30小時。
(四) 本校參考「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及「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並強調「服務」與「學習」之相互結合,在服務之過程中獲得學習效果。
(五) 本校接受生活服務學習學生之單位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且應提供安全、適當的學習環境,生活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具危險性、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及具公共性之活動為考量,並指定專責人員輔導學生。各單位於輔導學生進行服務前,應明確告知學習內容,並共同簽訂協議書。
(六) 生活助學生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學校應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學校編列或向教育部申請支應所需經費
(七) 生活服務學習之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若辭職或工作表現不力致離職,將喪失領取生活助學金之資格,已核發之生活助學金不予追繳。
(八) 各單位使用生活服務學習人力預算依前學年度使用情形及當年度需求來調整分配,並送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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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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