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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資源教室身心障礙學生課業輔導作業辦法
民國107年5月17日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
民國108年6月2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劃」辦理。
第二條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於在校期間不因其障礙而致使學習困難或校園生活適應不良,提升學生學科能力、增進專業知能與穩定就學,故給予適時課業輔導。
第三條 課輔經費來源以每學期「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劃」之課業輔導鐘點費項目決定每學期課輔之科目數、鐘點費經費多寡及申請人數。
第四條 輔導科目以學生系所修習之必選修科目、本校畢業門檻,或重新修習之科目為優先。學生提出課輔申請後,經生涯諮詢中心主任、輔導員及學生班級導師透過該生個別化支持會議的審核、評估,決定申請者之課輔適用性,評估同意後開始辦理課業輔導。
第五條 課輔之申請對象:以具有本校學籍並領有鑑輔會提供之效期內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為優先。
第六條 課輔之師資資格:以本校「專兼任老師」、「碩博士班學生」及「大學部學生」擔任課業輔導老師。
第七條 課輔時間及地點:由學生與課輔老師、資源教室輔導員共同討論上課時間及地點(以校內為限)。
第八條 課業輔導實施流程:
課輔老師及同學需填寫及繳交下列相關資料,以利每學期結束後辦理相關報帳手續:
(一) 學期間可隨時繳交課業輔導申請表(如附件一),學生可自行邀請原授課教師進行課輔,或是由資源教室輔導員協助安排。
(二) 於課後填寫課業輔導學生紀錄表及活動照片(如附件二),並請授課老師、學生簽名,學期結束後統一繳交至資源教室。
(三) 每學期結束後填寫及繳交課業輔導學生回饋表(如附件三)及學習狀況紀錄表(如附件四),以利資源教室評量同學學習成效及課業輔導後同學的回饋意見。
第九條 每學期至多可申請三門課程之課業輔導,每門課程每週最多2小時,每月課業輔導總時數以24小時為上限。資源教室以公平公正原則審核各特教生之申請,必要時有權調整前述原則。

第十條 課輔老師與學生需依實際上課狀況,確實填寫課輔紀錄表,若任何一方有虛報之情形或意圖,則立即停止課輔課程,取消課輔服務之資格。
第十一條 課輔老師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隨意散佈學生之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 課輔老師之薪資,依規定按職級給薪並以實際課輔時數核實列支。
第十三條 課輔老師與學生,任何一方在約定的上課時間,出現以下之情形之一,即取消課輔申請或服務資格,並以書面方式通知該生導師及家長。
(一) 未事先告知無故缺席(超過15分鐘)或非正當理由請假,累計達3次以上者。
(二) 遲到(未超過15分鐘),累計達3次以上者。
(三) 早退(無故提早15分鐘以上離開),累計達3次以上者。
第十四條 課輔老師與學生,任何一方於課輔課程期間,欲中途更換課輔科目,需向資源教室提出「變更課輔申請」,經評估實際狀況後,得拒絕或接受變更課輔申請。
第十五條 課業輔導因故或特殊例外無法執行時,經過資源教室輔導員、生涯諮詢中心主任討論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課業輔導之進行。
第十六條 若課業輔導經費用罄,則依規定流用支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大同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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