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單獨招生規定
一、 本校為辦理特殊選才之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大同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學士班特殊選才單獨招生,依「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校級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擬定招生簡章。招生相關事務應秉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處理。
三、 本項招生報考資格為曾在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並具本校招生簡章訂定之具有特殊才能、潛力、經歷、成就或具不同教育資歷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四、 招生學系及名額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名額內。
招生名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招生缺額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
五、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含錄取生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之規定)、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招生期程依當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六、 錄取原則: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處理方式決定錄取順序,若分數仍相同者,須再提送該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三)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四)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五) 本項招生錄取生如同時錄取多校系,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辦理報到(如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本校報到),違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六) 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於簡章所訂之期限內為之,未放棄資格者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大學申請入學、大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四技二專甄選入學、四技二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錄取名單應經校級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七、 如屬本校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八、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以成績是否登錄錯誤、加總錯誤、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亦不得要求檢視。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招生委員會對於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收件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十、 迴避原則:
(一) 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
(二) 參加試務工作之人員,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該次考試,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十一、 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多元評量方式進行。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相關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二、 錄取生於入學考試舞弊或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等情事,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註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十三、 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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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單獨招生規定-教育部核備(1100094464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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