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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內部稽核作業要點

一、 本校為執行內部稽核作業,依據「學校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特訂定「大同大學內部稽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內部稽核為獨立客觀之確認性及諮詢服務,用以增加價值及改善營運效果與效率,並協助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本校內部稽核作業相關程序,如無其他規定,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內部稽核由本校稽核人員執行之,執行辦理方式得採書面審核及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涉及非會計專業之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業務一級單位協助辦理。
稽核人員職權如下:
(一) 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
(二) 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 現金、銀行存款及禮券之盤點。
(四) 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 專案稽核。
四、 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一) 計畫性稽核:例行性稽核,擬定年度稽核計畫得包括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成效,並就評估結果採行改善措施或策略。
(二) 專案性稽核:針對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辦理專案稽核,另辦理自行評估或跨年度稽核案件時,得彈性調整列入年度稽核計畫,呈現多年期專案查核。
五、 內部稽核之執行程序
(一) 稽核召集人撰就稽核計畫,並經校長核定。
(二) 稽核人員應依稽核計畫執行程序,並應於執行稽核前七日發出稽核通知書予受稽核單位。
(三) 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事前溝通實地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四) 執行稽核過程應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
(五) 執行稽核業務時,可免調閱申請流程,受稽核單位人員應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及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
(六) 稽核過程若發現有不宜或不符合規定事項等缺失,應知會該受稽核單位承辦人及單位主管,以澄清其不宜或不符合規定事項是否存在。
(七) 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或建議,稽核人員應記錄於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送交稽核召集人彙整,並召開稽核會議審議,完成內部稽核報告。
(八) 內部稽核報告依行政流程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九) 受稽核單位應提出改善計畫及預定完成期限。
(十) 受稽核單位未執行改善事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或者,依本校相關懲處辦法處理,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十一) 稽核人員執行內稽作業接觸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內部稽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妥慎管理。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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