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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經營學院自我評鑑施行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推動各項院務,以提升本院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之效能,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及大同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本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組織規程內所設置隸屬本院之教學單位(系、所、中心、學位學程)適用本辦法。本辦法適用對象每6年應定期實施自我評鑑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相關評鑑時程進行調整。
第三條 為統籌本院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應成立經營學院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統籌規劃本院自我評鑑相關事宜,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其他委員成員如下:本院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推選教師代表委員一人。當然委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另得遴聘校友或學界、業界代表二至三人為特聘委員,由院長聘任之。當然委員因公差假,不克參加會議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五條 本院各系(所)之評鑑結果,作為本院資源分配、訂定中長程計畫、及各系(所)增設、變更、合併、停辦之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相關規定或相關專責評鑑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院實施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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