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創意、創新、創業」三創教育精神、縮短學用落差、提升產學合作及研發效益,並鼓勵專任教職員工、在籍學生或畢業五年內之校友於任職或就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所開發衍生之研發應用、檢測技術、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特訂定「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資源係指空間、設備、人力、實務教學、研發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新創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工生運用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服務所設立之事業;或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單位,以新技術作價持股或投資者,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校衍生新創事業之培育及輔導事務由本校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統籌辦理。新創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提出申請:
一、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創業申請表。
二、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營運計畫書。
三、大同大學與衍生新創事業合作協議書。
四、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同意審查聲明書。
五、大同大學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表。
第五條 衍生新創事業之審查採隨到隨審方式,本校組成「衍生新創事業審查委員會」評審之,置委員5-7人,由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得視個案組成審議委員會,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其餘委員得聘任校外專家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視審查內容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審查重點在於審議新創事業之適切性、效益性及可行性。適切性之審議包含策略符合性、時機適切性、及程序合宜性等,並考慮對重要利害關係人之衝擊;效益性之審議包括市場分析、產品與行銷及投資與獲利等;可行性審議包含營運模式、競爭分析、創業經營團隊及技術與智權等。
第六條 本校提供衍生新創事業團隊以下優惠、輔導及獎勵:
一、協助進駐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且經審查通過後,進駐育成中心第一年進駐費用減半,使用空間大小、設備等資源,得另案簽准優惠。
二、創新育成中心得依「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營運管理辦法」提供輔導。
第七條 衍生新創事業應於審查通過後每年度回饋5%盈餘;或營業額的一定比率;或提列實收資本額至少5%股權回饋本校,惟股權登記時點由本校決定。回饋本校方式與相關事宜,由本校依個案性質經「衍生新創事業審查委員會」討論與決議。
第八條 衍生新創事業申請案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衍生新創事業之設立,逾期未完成衍生新創事業之設立及授權程序,應重新提案並依本辦法及其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新增) 衍生新創事業如申請以本校場域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另須依照「大同大學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登記審查要點」辦理審查。申請案經教育部核定通過後,始得以本校場域辦理公司登記,且應於核定通過後,六個月內完成衍生新創事業之設立。

第十條 凡依本辦法審查通過所成立之衍生新創事業,未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逕行使用本校之校名徽,若有使用需求,應依相關規定及程序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