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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系務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月27日 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5月9日 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5月18日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款,特設置系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系務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獲捐款之設置、收支、保管與運用,均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並由本校會計室列帳儲存逐年累積,未用之餘額不受年度用罄之限。

第三條
本系所獲各界捐款,如有指定用途者,應依捐款人指定用途專款專用,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再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與會計室核定後始得動支;未指定用途者,納入本系系務發展基金統籌管理與運用。

第四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系舉辦之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及教育推廣活動。
 二、補助本系改善相關教學及研究設施。
 三、補助本系辦理教學、服務及研究等績優人員獎勵事項。
 四、獎勵表現優異之學生至國外大學學術交流與學習。
 五、獎勵參與校內外競賽活動之績優學生。
 六、其他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辦理之各項重要活動。

第五條
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須經系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基金之管理與運用,應受本系系務會議之監督,須於每年一月結算本基金前一年之各項收入,作為年度總收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中提報基金之管理與運用明細供審查,並於系網頁公告審查結果以詔公信。

第七條
年度總收入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應保留至少百分之十作為長期發展基金。
 二、舉辦學術活動及系友交流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四十。
 三、獎勵本系所學生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系務發展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十。
 五、年度結餘移為長期發展基金。
前項經費之使用辦法,分別由本系專任教師提出,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系務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 20180516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