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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補助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完善就學協助機制,提升高教公共性,以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配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特訂定「大同大學補助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金額及名額分配:每年依教育部核撥金額與外部募款,提供為各項補助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為善加利用資源,並符合透過輔導協助弱勢之精神,各助學金流用金額或名額更動,得經學生事務處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三條 補助對象:本校學生具本國籍且符合以下身分者:
一、 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身心障礙學生及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學生
四、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五、 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六、 原住民學生
七、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學生
八、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第四條 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促進機制與助學金措施如下:
一、課業學習:
1. 樂活學習助學金:鼓勵學生運用課餘時間進行課業學習或輔導,每月訂定自我學習計畫,經導師或授課老師輔導,完成每月30小時學習管考機制,並提出學習成果報告者,核撥助學金每月6,000元,每學期核發4個月為上限。
2. 同儕互助助學金:參與學生事務處辦理「同儕力量大」共學活動,在相關課程教師指導下,每週至少完成2小時學習討論,檢附學習計劃書、學習日誌,核撥助學金每月2,000元;期末考比期中考成績進步5分者,額外給予助學金3,000元,每學期以兩科目為限。
3. 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助學金:學習狀況低落之特殊教育學生,參與資源教室課業輔導者,被輔導科目學期總成績達60分以上,核撥助學金10,000元,每學期以兩科目為限。
二、學習躍進:
1. 學業優良助學金:符合樂活學習條件者,且當學期總成績達班排名前十名之學生,核撥助學金如下:第一名至第三名核以10,000元、第四名至第十名核以5,000元;連續兩學期皆85分以上者,另核撥助學金5,000元。
2. 學業成績進步助學金:符合樂活學習助學金條件者,且較前一學期成績進步(可跨學年度),依進步幅度給予助學金,核撥助學金如下:
(1) 總成績進步3-5分者核以3,000元;
(2) 總成績進步6-9分者核以6,000元;
(3) 總成績進步10分以上者核以10,000元。
3. 跨域安心學習助學金:修讀非本系必修課程之跨領域學分、微學程或指定遠距教學課程(含外校),每門課成績達75分以上者,檢附成績單,每人每科(門) 核撥助學金5,000 元,每學期以一科目為限。
4. 專題研究成果助學金:經由教師指導,進行創作或專題學習,所提之專題研究成果優異者,檢附專題研究學習成果報告,核撥助學金每名10,000元,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
三、多元學習:
1. 校內外競賽助學金:經由本校師長輔導,以個人或團體參加校外競賽或以個人參加校內競賽獲獎,檢附獲獎證明及心得,核撥助學金如下:
(詳見附檔)

2. 多元能力助學金:參與校外、校內各單位辦理之無學分學習項目、講座、活動、企業參訪等,檢附多元學習輔導紀錄,每小時給予助學金200元,多元學習時數至少需達10小時,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惟每學期核發金額最高不可超過5,000元。
3. 社會實踐助學金:參與學校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經教職員指導提案服務學習計劃書並完成志工服務工作,檢附服務反思心得報告,依服務時數給予助學金,每小時給予250元,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惟每學期核發金額最高不可超過10,000元。
4. 軟實力助學金:社團幹部需參與課外活動組辦理之幹部訓練課程並獲研習證書,任期間完成幹部職務並表現優異,檢附證書、服務反思心得報告,核撥助學金每名3,000至15,000元,每學期申請一次為限。
5. 國際交流助學金:經校內單位或系所老師輔導指派出國者,包含出國交換、短期進修、參加研討會或國際志工等相關項目,檢附學習成果報告,依參與天數核發助學金如下:
(1) 出國交換:每學期核撥助學金50,000元(須檢附成績證明)。
(2) 其他:每日1,000元,最多補助30日,31 日以上或情況特殊者,以
專案方式辦理彈性核給。
四、人才培育:
1. 專業證照助學金:經由各系正式課程輔導、授課教師或系所教師專業指導並報考專業證照考試,考取國內外技術專業證照、語言能力檢定、國家考試並檢附證書,依證照等級給予助學金如下:
(詳見附檔)

若非上述所列之國內外專業證照,或無明確分級者,則由審查單位諮詢專業意見後認定獎勵級別;一年內相同證照限申請一次。
2. 就業力提升助學金:參加本校生涯中心舉辦之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台
(UCAN)測驗「職業興趣探索」或「職能診斷」(含職場共通職能、專業職能)經生涯中心輔導完成者,核撥助學金每名1,000元。
3. 實習助學金:參加校外實習,實習完成檢附實習合約書、實習心得報告,實習總時數以每20小時計為1點,1點核撥助學金為2,500元,每人每學期補助上限為10點,核發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0元。
4. 職涯學習助學金:參加校外與職業相關之自費訓練(研習)課程並完成結訓,檢附研習證明或結訓(業)證書、繳費憑證及學習心得報告,每人補助報名費,上限為 15,000 元。
第五條 申請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程序:
當年度符合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補助者,均須依課外活動組之公告及申請作業
程序辦理,檢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課外活動組提出學習助學金申請。
第六條 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之核發:
相關學習輔導成效由學生事務處進行檢核,通過輔導成效考核者,核發學習助學金。
第七條 如發現有偽造事實或變造文件等情事者,應追回已發給之助學金,並依校規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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