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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產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

第一條 本校依教學研究發展領域需求暨學用合一務實致用之特色,以提升教師教學與研究成效及學生實務與實作之能力,特訂定「大同大學產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專案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本校以約聘方式由本校與產學合作的企業(本校與該企業產學合作案的契約另訂之)共同甄選而晉用之編制外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聘之教師為產學合作企業中具有教師資格的研發人員,其聘期原則上以學年為單位,並以學期開始日為起聘日。聘任期間應由產學合作的企業負擔該教師人事相關經費(產學合作研究主題所需的材料、儀器、設備、助理等費用不包含在內)的三分之二以上。
產學合作的企業如未能按期給付前述經費時,本校得與該教師自行解除契約,而改為兼任教師身分至該學期結束。
第四條 教師於聘任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或相關利益時,得由本校、教師與產學合作的企業三方共同協議之。
第五條 教師等級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其聘任資格及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相關規定。
完成聘任程序(三級三審)之教師應於約定起聘日到職,逾期未到職者,註銷其聘任。
第六條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身分者,不得聘為本校教師。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第七條 教師應由所屬單位進行評鑑與教學評量,作為續聘之參考。
第八條 教師得比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並請頒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升等審查。
第九條 教師之報酬以訂立雇用契約方式辦理,自實際到職日起支,並按月支給。
教師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所得稅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校按月自其酬勞中代扣。
第十條 教師每週義務授課6學分或6小時 (含微型課程開授)為原則,其餘時間應於研究室輔導學生、參加各類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或至產學合作企業進行專案研究或實務交流,實際工作範圍得由聘任單位、產學合作企業與教師另行議定之。
第十一條 教師如須在校外兼職、兼課者,應徵得本校書面同意,且兼課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第十二條 教師在校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差假、出國、福利事項、兼職、兼課,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規定。
第十三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對本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三、 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或依相關法規提起救濟。
四、 教師之教學、研究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本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第十四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
三、 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教學、研究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揮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本校學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因職務知悉之他人隱私資料或研究之智慧財產權秘密。
九、 其他相關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 教師如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不當行為而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得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第十六條 教師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學期中途離職。因故須於聘期屆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七條 教師之聘期、授課時數、報酬、福利、保險等事項,以契約明定,契約書格式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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