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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學生與指導教授互動辦法
民國99年4月7日 98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 106 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規範論文或專題實驗課程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及大學部專題生(以下簡稱專題生)之互動關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應於系所學程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取得該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送至系辦備查;專題生應於修課規定之期限內,選定專題指導教授,取得該指導教授同意,並簽署專題實驗修課申請表後送至系辦備查。

第三條
研究所新生如欲更換指導教授,須修畢至少一學期(含)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四條
學生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須先行與原指導教授溝通;如在原指導教授未被告知情況下提出則申請無效。

第五條
指導教授須為本校專任(含專案)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規定並經系主任同意。

第六條
研究生或專題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須先與原指導教授簽署終止論文(專題)指導同意書後,始得填具學生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關係申請書。如原指導教授主動終止學生指導關係時,須由原指導教授與學生簽署書面同意書。

第七條
學生經原指導教授簽署學生與指導教授終止指導關係申請書後,始得填具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學生更換指導教授確認表;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簽署書面同意後,送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如原指導教授不同意終止指導關係,學生亦無法或不願繼續接受原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時,則由學生向導師提出申請,由系主任召集招生委員會審核與決議,會議應包含:
一、會議召集前應通知系主管、招生委員會委員、原指導教授與提出申請之學生。
二、會議進行時由原指導教授和申請學生分別各自陳述,(申請學生先行入場說明並接受與會委員提問後離場,後由原指導教授入場說明後離場);師生雙方不得有對質或交詰互辯等情事發生。
三、如決議票數相同時,由系主任裁決,後由委員以不記名的書面勾選方式進行投票決議,決議結果以多數決。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學生與指導教授互動辦法(含附件1.2) 20170918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